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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标题:[通知] (法律沙龙)版块规范化管理条例
方唐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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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沙龙)版块规范化管理条例
方唐镜 发表在 法律沙龙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

(法律沙龙)版块规范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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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分类说明
3. “删帖”操作标准
4. “设置精华”操作标准
5. “设置固顶”操作标准
6. “修改”操作标准
7. 帖子评分标准
附则


1.总则
1.1 为了加强《法律沙龙》版块管理,保障相关管理员、网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管理秩序,规范版块管理,根据《华声版主条例》制定《法律沙龙版块规范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1.2 在本版块内,相关管理人员及广大网友必须遵守本条例。
1.3 论坛仲裁团负责本版块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分类说明:
2.1 本版块分类为:[仲裁]、[民事]、[刑事]、[行政]、[求助]、[分享]、[通知]、[法律法规]、[有奖竞赛]
2.2 [仲裁]、[民事]、[刑事]、[行政]这4个分类为已仲裁、已判决、已调解或已执行的案件类,无论原创或转帖均应按规定在标题末注明[原创]或[转帖]。
2.3 [求助]类帖子无须在主题未加[原创]或[转帖]。
2.4 [分享]类帖子是内容为楼主转帖来的或原创的且与版块相符的相关文章, 均应按规定在标题末加[原创]或[转帖]注明;
2.5 [通知]或[有奖竞赛]类帖子为相关版主所发的用于管理版块或举办活动的分类。非本论坛管理人员不得发布,违者,相关管理员有修改的权限;
2.6 [法律法规]类帖子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谢绝地方性法规!必须在主题帖后加[转帖]注明;
2.7 发帖者必须写明主题内容,不得发表类似“[原创]咨询律师”这类题的帖,如:http://bbs.hnol.net/dispbbs.asp?boardID=212&ID=405408应改为[求助]就同一侵权事件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吗?
2.8 主题发帖标准:按以上分类,在主题前注明后发表,主题的分类就高不就低,如对仲裁不服又上诉民事庭的案件应归类为[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归类为[刑事],依此类推;
2.9 [仲裁]、[民事]、[刑事]、[行政]这4个分类主题帖的内容中,对该案的法律观点或评论部分可以用UBB代码功能制造出的“跟帖后可见主题”的操作。
2.10 为方面版务管理,任何针对本版块的意见或建议请跟本帖发表、或发表在http://bbs.hnol.net/list.asp?boardid=66请勿再发表主题帖,谢谢合作!
2.11 本版块作为一个沟通平台,谢绝任何形式的商业类广告。

3. “删帖”操作标准:
3.1 违反本条例第2.10条者
3.2 重复发主题帖的;
3.3 违反本论坛基本法的帖子;
3.4 发布未经定案或者正在审核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或纠纷的材料以及申冤内容的帖子。

4. “设置精华”操作标准:
4.1 凡属原创作品,且提出独特个人观点的,予以认定为精华;
4.2 凡主帖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并能提出个人观点的,予以认定为精华;
4.3 如果[转帖]确实精彩,具有学习价值的,予以认定为精华;
4.4 其他版主认为应当予以认定为精华的;
4.5 “撤消精华”操作标准:经本版版主或超版或管理员协商后须撤消精华的帖子。
4.6 精华帖在必要时,由管理员负责将该标题加亮或撤消加亮

5. “设置固顶”操作标准:
5.1 [通知]类可根据管理需要,设为固顶,标题上红色醒目标志,为区别总固顶或区固顶,标题不得加粗;为方便管理,时效为无限期;
5.2 [求助]类应设为不多于30天的固顶;
5.3 发表[求助]类文章的楼主连续30天未登陆本论坛者可对该主题进行“撤消固顶”的操作;
5.4 该求助帖有令楼主满意的回复后,可对该主题进行“撤消固顶”的操作;
5.5 该求助帖连续30天无实质回复或无人回复,则可对该主题进行“撤消固顶”的操作;
5.6 为了版面整齐,可对[通知]类帖子主题进行“撤消固顶”的操作。
5.7 加精类的帖子原则上固顶1个月;

6. “修改”操作标准:
6.1 违反本条例第2.2——2.9条者
6.2 若帖子中有实名的内容,则本版版主、相关超版、管理员保留对其相关实名部分进行模糊修改的权利

7. “锁帖”操作标准:
7.1 为了版面整洁,对具有明显过期特征的帖子,进行“锁帖”操作,必要时进行“下沉”或“删除”或“移动并保留帖子转向”的操作。

8. 帖子评分标准:
8.1 对精华主题帖子应奖金钱20及魅力20
8.2 对有积极回应的回帖视跟帖水平奖金钱20及魅力20
8.3 对用语不文明的回帖奖金钱-20或魅力-20
8.4 对单纯的表情帖、符号帖奖金钱-20或魅力-20
8.5 对用UBB代码功能制造出的“跟帖后可见主题”的跟帖不评分。

9. 附则
9.1 本版块所属超版及相关管理员有权未经本版版主许可,根据本条例操作规则进行越级操作。
9.2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暂行实施,自2008年1月1日起转入正式实施,并将主题改为《(法律沙龙)版块规范化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日以前发布的相关[通知]类帖子同时废止。

[本帖最后由 方唐镜 于 2008-6-20 18: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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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上没有权威;
法律之内最大自由;
法律之外没有民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表于 2007-12-8 20:11  顶部
 
wusts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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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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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子衿 幽幽我心 但为君故 沉吟至今
发表于 2007-12-24 09:34  顶部
 
心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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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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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请勿骚扰,已换主人^o^
发表于 2007-12-31 20:58  顶部
 
方唐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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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4.5条 加精类的帖子原则上固顶1个月;调到第5.7条(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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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20:56  顶部
 
碧玉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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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四肢举起,支持了

发表于 2008-4-28 01:00  顶部
 
方唐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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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向管理员提请新增主题分类[有奖竞赛],于6月19日批复。今日写入《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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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8:03  顶部
 
红笺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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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以备不时之需...

发表于 2008-7-28 09:0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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